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异议(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一)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异议、投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二)政府采购方式供应商质疑、投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请异议/质疑人、投诉人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提供所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例如,投诉书中投诉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必须保证能到确认收悉文件)。
2、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3、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4、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5、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6、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7、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8、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异议人(质疑人)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纸质书面异议书(质疑书)送达至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投标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18-80689890。
11、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不答复的,投诉人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纸质书面投诉书送达至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监督室进行投诉,联系电话:0518-80689540。
三、投诉处理流程说明(参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执行相关事项)
(一)投诉登记投诉收件签收单及相关证据目录:
1.投诉书;
2.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质疑函及质疑答复;
4.所有收件和寄件的时间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下同)
(二)投诉书审查要点:
1.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参与投诉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符合新规定的潜在的供应商)。
2.投诉人在投诉前是否已经在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是否都经过质疑)。
3.是否属于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的投诉,即投诉是否属于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的投诉。
4.投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合规。
在格式上是否是书面形式,并且已经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已由本人签字、盖章;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已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在内容上是否已写明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交投诉书的日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的是否还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5.是否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三)投诉书允许补充、修改的情形:
1.投诉书副本不足;
2.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不清晰;
3.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
4.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
5.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缺少事实、法律依据。
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事项及补正时间,逾期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第一项。)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合法取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投诉的除外);
2.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3.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
5.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
对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应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项、二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五)结束归档
1.保存所有时间证明材料及认定无效投诉的材料;
2.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虚假、恶意投诉包括: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异议书、质疑函、投诉书格式.docx